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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解纷”到“善治”:金融纠纷多元化解的制度逻辑与治理转型

2026年09月20日 08:39:00 来源: 作者:陈丽芳

  

     

      近日,金融监管总局联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召开第五次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保护监管联络员会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应邀出席,会商交流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此次会议释放的信号值得从制度建设的深层逻辑加以审视。

  一、四位一体机制:从“单兵作战”迈向协同共治

  此次会议明确提出,金融管理部门已构建机构投诉处理、行业中立调解、监管督促治理、仲调诉调对接四位一体的金融消费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为金融领域矛盾纠纷源头治理和金融纠纷有效化解提供了有力支撑。这一表述并非简单的机制罗列,而是对近年来金融消保治理体系演进的一次系统性凝练。

  金融纠纷的复杂性在于其往往横跨银行、保险、证券等多个领域,涉及监管规则、合同效力、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多重法律关系。单一部门或单一渠道的解纷模式,容易陷入“管得了银行管不了证券、调得了个案管不了趋势”的困境。四位一体机制的核心价值,恰在于将投诉处理的前端感知、行业调解的专业中立、监管治理的刚性约束以及诉调仲裁的程序衔接整合为一个有机整体。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的应邀出席,更使这一机制的法治保障底色得到实质性强化。这种跨部门协同的制度安排,本质上是将金融纠纷治理从“各自为政”提升为“系统集成”,使解纷资源在制度框架内实现最优配置。

  二、源头治理:消保从“末端处置”前移至“全流程嵌入”

  会议特别强调,要督促金融机构将消费者和投资者保护嵌入经营全流程全链条。这一要求触及了金融纠纷产生的根本症结。从大量金融纠纷案例的实证观察中可以发现,相当比例的争议并非源于金融机构的恶意违规,而是产品设计环节的适当性评估不到位、销售环节的信息披露不充分、贷后管理环节的沟通机制不健全等系统性问题所致。纠纷在末端爆发,但根因往往埋藏在业务流程的前端。

  将消保要求嵌入全流程全链条,意味着金融机构的消保责任不再仅仅体现为投诉处理部门的绩效考核指标,而要内化为产品研发、营销推广、合同签订、存续期管理的每一个业务环节的操作规范。从治理逻辑上看,这是一种从“事后灭火”到“事前防火”的范式转换。2025年三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推进金融纠纷调解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已经确立了“加强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前端化解、关口把控”的工作方针,此次会议将这一方针进一步落实为对金融机构经营流程的具体约束。这种转变的意义在于,它使金融消保从一项合规成本转化为机构治理能力的有机构成。

  三、调解公信力建设:让非诉讼方式成为消费者的优先选择

  会议提出,要畅通调解协议赋强效力渠道,健全配套衔接流程,推动矛盾纠纷前端化解、实质化解。同时强调要加大宣传力度,向社会公众重点解读非诉讼纠纷化解方式的优势,共同营造依法解纷、调解先行的社会氛围。

  这两项部署之间存在深层的内在关联。调解作为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其核心优势在于时限短、成本低、程序灵活,但长期以来面临一个现实困境:当事人对调解协议的履行保障存在疑虑,担心“调了等于白调”。赋强效力渠道的畅通,使调解协议获得更强的法律约束力和执行保障,这从根本上解决了调解制度的“最后一公里”问题。而“调解先行”社会氛围的营造,则需要让消费者切实感受到调解是“管用的”,而非仅仅是一个程序性的前置环节。

  从更宏观的层面审视,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完善,其意义已超越单纯的“化解矛盾”功能。当消费者拥有可信赖、可预期的权利救济渠道时,金融消费信心得以增强,金融市场的信任基础得以夯实。这正是金融治理从“解纷”走向“善治”的深层意涵,也是此次联络员会议值得持续关注和深入研究的原因所在。

  作者:温州理工学院副教授

[编辑: 李伟民]
(本文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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