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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的规定(试行)》 ——构建金融信用全链条监管,筑牢市场合规底线

2026年09月20日 08:46:58 来源: 作者:胡忠英

  

     2026年7月3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的规定(试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6〕3号,下称《规定》),全文共三十一条,将于2026年10月1日正式落地实施。作为首部统一规范全行业严重失信名单管理的基础性制度文件,《规定》补齐银行业、保险业、金融资管等领域信用监管制度短板,构建起精准认定、严格惩戒、程序闭环、可修复退出的全流程信用监管体系,既是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健全金融法治、强化信用约束的制度抓手,也是平衡“强监管防风险”与“稳市场促发展”的重要政策工具。

  一、《规定》出台背景

  当前我国金融市场步入高质量发展新阶段,并购重组、股权投资、普惠金融、新质生产力融资等业务持续扩容,市场参与主体数量激增,机构、高管、股东、实际控制人、市场经营主体等多元主体违规失信行为呈现新特征。《规定》的出台进一步统一失信认定规则,将信用监管嵌入市场准入、投融资、日常监管全环节,补齐制度短板、填补跨领域信用监管空白。

  二、四大核心模块实现突破性制度设计制度

  (一)精准划定列入边界:三类情形清晰区分,杜绝“泛名单化”

  《规定》明确了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三类情形,第一类是受到“法人机构被吊销经营或业务许可证、取消或撤销终身任职资格、终身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或者终身禁止进入保险业”行政处罚的情形。第二类是因实施六种行为之一,被从重行政处罚或限制市场准入、责令转让股权、撤销行政许可,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情形。第三类是当事人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行政决定,严重影响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公信力,被人民法院作出强制执行裁定的情形。

  从覆盖主体看,既包含银行、保险、消费金融等持牌法人机构,也覆盖高管、从业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融资企业等市场参与方,打通机构与自然人失信联动监管通道。

  (二)多维联合惩戒体系:全方位抬高失信成本,落地“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规定》构建“监管内部约束+跨领域联合限制+市场化业务限制”三层惩戒矩阵,打破单一行政处罚局限,形成长效约束机制:

  监管端强化重点管控:被列入主体列为最高等级重点监管对象,大幅增加现场检查、非现场监测频次;暂停行政许可、业务资质审批;限制并购、增资、新设分支机构等市场扩张行为;股东被责令转让持有的金融机构股权。

  公共领域准入限制:失信主体在政府采购、金融类工程招投标、政府产业补贴申报等公共领域全面受限,阻断政策资源获取渠道。

  市场化金融业务约束:金融机构可共享查询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在授信、并购贷款、股权投资、保险承保、担保等业务中审慎压缩额度、提高准入门槛、直接拒办业务。结合此前《商业银行并购贷款管理办法》拓宽并购融资的政策导向,形成“守信易融资、失信断资本”的差异化融资环境,引导企业合规经营。

  多重约束叠加下,恶性失信主体将同时面临市场准入锁死、融资渠道收缩、政策资源断绝、持续高频监管检查四重压力,从根源上降低金融市场违规失信动机。

  (三)全流程规范管理程序:筑牢程序正义,保障主体合法权益

  《规定》全流程设置权利保障机制,杜绝“随意列入、一刀切认定”,实现监管权力规范化运行,核心程序规范分为四大环节:

  事前告知:作出列入名单决定前,监管机构必须书面告知当事人失信事由、法律依据、惩戒措施、陈述申辩权利,保障事前知情权;

  事中申辩复核:当事人提交陈述申辩材料的,监管需在规定时限内核实并书面反馈复核结果,存在事实认定错误的及时纠正;

  书面决定书制度:列入名单必须出具正式决定书,完整载明失信事实、惩戒措施、名单期限、移出条件、行政复议与诉讼救济渠道;

  分级审批管控:地市级监管机构作出列入、移出决定,必须上报省级派出机构审批,通过层级复核降低认定偏差。

  整套程序设计兼顾监管效率与当事人救济渠道,实现“实体从严、程序从公”,高度契合法治化金融监管改革方向。

  (四)创新信用修复机制:刚柔并济,建立“有进有出”动态名单管理

  《规定》打破传统失信名单“只进不出”的固化模式,设置标准化修复通道,体现惩教结合、容错纠偏的治理思路。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基础存续期限为3年,期满无新增失信行为自动移出,惩戒措施同步解除;若列入名单满1年且同时满足规定条件还可主动申请提前移出。这项机制传递出监管的导向,最终目标不是永久限制市场主体,而是倒逼机构、企业纠正违规、完善内控。

  三、金融机构、市场主体如何应对

  对商业银行、保险等持牌金融机构来说,亟需完善内部信用风控体系,搭建失信名单查询、预警系统,在信贷审批、并购贷款、股东准入、高管任职全流程嵌入名单核验机制,严格落实名单主体业务限制要求;

  对融资企业、产业并购主体来说,开展并购、大额融资前,应全面核查自身、实控人、股东失信记录,规避因历史严重失信无法获取并购贷款、授信资金。

  四、结语

  随着2026年10月《规定》正式实施,全市场金融主体必须重塑信用合规思维,将信用管理嵌入战略经营、投融资、股权管理全流程。监管层面也将依托失信名单常态化信用监管,持续净化金融市场生态,让信用成为企业、机构获取金融资源的核心通行证,以法治化信用监管激发产业并购活力,为实体经济转型升级、新质生产力培育筑牢金融信用根基。

  作者:浙江开放大学法政教育学部主任、教授

[编辑: 李伟民]
(本文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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